DL/T 1029 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实验室质量管理导则
发布: 2009-2-25 09:33 | 作者: 王二福等 | 来源: 中国电厂化学网 | 查看: 2149次
4.1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GB/T 15481和GB/T 1902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电力行业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实验室按照管理和技术要求分别设立一级(行业级)、二级(地区级)、三级(电厂级)实验室。
4.3 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实验室的计量确认工作由电力行业组织成立的“电力行业水质分析仪器实验室计量确认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实验室计量确认申请材料见附录A。
4.4 经审查委员会计量确认的第一、二级实验室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可用于水质分析仪器质量检查验收、科技成果、工程评价的依据。通过计量确认后的第三级实验室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可作为电厂水、汽技术监督、校准仪器的依据,也可进行相应级别的水质分析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5 实验室使用的水质分析仪器应进行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并根据行业要求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
5 组织结构
5.1 各级实验室的设立应有所在单位的批文和实验室行政、质量、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2 实验室配备的检验/校准人员应能满足实验室工作的需要,各类人员应有任职资质要求与职责分工。
5.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4 实验室应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也可由技术主管兼),在质量或技术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做出规定。
6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6.1 实验室应配备与检验/校准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的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配备要求见附录B。
6.2 当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特种项目仪器设备时,应保证其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不应使用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
6.3 用于检验/校准的最高计量器具应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有效检定证书或相关报告,并能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
6.4 对于不能或不适宜溯源到国家基准的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实验室应制定特殊的程序和有效的方法来保证检验/校准结果的可靠性,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a)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给出的可能材料特性;
b)由有关方面一致同意并明确规定的协议、标准或方法;
c)参加实验室之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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